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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容康社一审获刑十年六个月

2017-08-15 广西头条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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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容康社进行公开宣判,认定容康社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对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容康社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容康社接受宣判


玉林中院经审理查明:


一、200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容康社先后利用其担任马山县县长,隆安县委书记,南宁市邕宁区委书记,南宁市委副秘书长,南宁市委常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顾某、吴某、韦某、黄某、梁某、陈某、虞某、宁某送给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92.4161万元。


二、2004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容康社在担任马山县县长期间,违反国家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规定,决定将广西中星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缴纳相关税费外,其余全部返还给该公司,造成国有土地资产257.6万元的重大损失。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玉林中院认为,被告人容康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容康社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容康社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鉴于容康社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受贿及滥用职权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及受贿罪均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现场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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